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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BVI加密货币牌照的办理

2023-10-19 15:53:14 2428

2020年,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发布了《维尔京群岛虚拟资产监管指南》。该指南 提供了对许多活动的监管意见,但明确指出某些活动目前不受 FSC 监管。

此外,BVI 的 FSC 根据 2020 年金融服务(监管沙盒)条例引入了监管“沙盒”。这些条例适用于任何 BVI 商业公司、外国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微型企业公司、被许可人以及任何其他委员会以其他方式批准参与拟从事或正在从事创新金融科技的监管沙盒的人。

此外,BVI的FSC根据2020年金融服务监管沙盒条例引入了监管的沙盒,这些条例适用于任何BVi商业公司,外国公司     

FSC 规定,除非明确排除,否则现有金融服务立法要求的任何活动都需要获得许可、授权或批准。在确定虚拟资产相关活动是否需要许可时,需要评估以下因素:      

虚拟资产(加密资产)的使用方式: 

提议或进行的业务活动类型;

业务活动是否与传统业务类似;

与发行/发行相关的特征和业务活动(经济实质)。

FSC 采用 FATF 对虚拟资产的定义,将其定义为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然而,虚拟货币不包括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如果活动或中介机构需要根据 2008 年《反洗钱条例》第 2 条中“相关业务”的定义持有许可证或证书,则受监管人员必须确保其持续遵守这些条例,包括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行为守则,2008 年;监管守则;以及《2001 年金融服务委员会法》。

如果虚拟资产产品或服务提供交换媒介以外的利益或权利,则可能须遵守 2010 年《证券和投资业务法》(“SIBA”)。下图提供了可能受 SIBA 监管的某些虚拟货币活动的有用摘要。

 第 40 条“互惠基金”是指根据维尔京群岛法律或任何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成立、组建或组织的公司或任何其他机构、合伙企业或单位信托,且:(a) 收集和汇集投资者资金以进行集体投资,以及(b) 发行基金利息,使持有人有权按需或在要求后的指定期限内收到根据 SIBA 相关产品要求的 SIBA 虚拟资产监管条款计算的金额公司或其他机构、合伙企业或单位信托基金(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中的比例权益的价值,包括:(i) 伞式基金。

其基金权益分为多个不同类别的基金或子基金,以及(ii) 具有单一投资者的基金,该基金是未根据本法注册或认可的互惠基金,但不包括互惠基金条例指定的类型或描述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机构、合伙企业或单位信托基金是一个共同基金。 互惠基金 SIBA 第 III 部分管辖互惠基金,适用于发行的虚拟资产产品(数字硬币和/或数字代币)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并满足互惠基金定义的情况。 

     附表一第一项将股份、合伙权益或基金权益等界定为下列任何一项:(a) 公司的股份和股本中的股票;(b) 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c) 不属于(a)或(b)段范围内的共同基金的基金权益。